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網絡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建設良好的網絡生態為目標,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第二章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
第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準確生動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
二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
三展示經濟社會發展亮點,反映人民群眾偉大奮斗和火熱生活的;
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昂揚向上精神風貌的;
五有效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導群眾形成共識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向世界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的;
七其他講品味講格調講責任、謳歌真善美、促進團結穩定等的內容。
第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九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緋聞、丑聞、劣跡等的;
三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
五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
八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